直至康熙五十年(1711)以前,清朝的赋役制度,尽管屡经调整,但由于积弊已久,仍十分繁杂而混乱。既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又不断地激起“民变”,若不改革,就会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统治。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决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②,即以康熙五十年全国人丁数2462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志》。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27,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② 《清圣祖实录》卷249。
万余丁,丁银335 万余两为定额,以后再增加的丁口,不再加征丁银。这一措施旨在克服农民在赋役压榨下四处流亡的严重现象,以便稳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无地或少地的人民来说,因为当时一般劳动人民丁多地少,而地主阶级田多丁少,田丁税的相对固定,就能使他们不至于为了躲避繁重的丁税而四处流亡。
但这一措施只是不再增加丁银,并不是免除丁银。而且还规定人丁缺额由新添丁口抵补;再不足又以亲戚或同甲粮多者补之。这种抵补的办法又造成了丁银负担不均。于是雍正初年,有地之家,田连阡陌,所输无几,而贫苦农民或寸土全无或有少许土地,却与富户同样负担丁银,形成了一种明显的“苦乐不均”的现象。如何解决不合理的丁税问题仍是一个难题。于是一些有见识的地主阶级官吏,从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出发,纷纷提出把丁税摊入地亩之中一并征收,称为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这种办法,早在康熙末年,一些边远省份如广东、四川,就开始试行,“广东所属丁银,就各州县地亩摊征”③,四川亦实行“田载丁而输纳,丁随田而买卖”①。雍正元年(1723)直隶总督李维钧请求将丁银摊入田粮中征收,得到朝廷的允许。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援引直隶的新例,奏请朝廷“将丁银并入地粮”②,随后山东、云南、河南、安徽、江苏等省督抚亦先后奏请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以雍正元年逐步实行“摊丁入亩”政策,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经历54 年时间,除清朝祖宗肇兴地的盛京户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基本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摊丁入亩”制度的推行,把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有地的民户按照土地多寡连同丁银一并征收,既比较实际,又比较合理。而无地的劳动人民则不再负担丁税,这样就解决了他们繁重的丁徭负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的赋税不均的情况,有利于调动劳动人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丁银全部摊入田亩之中,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村中的小手工业者因为免除了丁税,从而可以集中精力从事手工业生产,一些有技艺的手工业者也因为无丁银之累,可以到外地或城镇从事手工业生产,这样又促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的赋役制度,自有其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封建国家和封建地主阶级并不满足于正赋的收入,长期以来加征的附加税并没有废除。“火耗”加征有增无减,地方官吏从中贪污侵蚀,各省财政亏空现象十分突出。于是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万文焕提出“损谷耗羡存府充公”。“火耗”充公,等于断了地方官吏的财源,于是清廷提出“耗羡必宜归公,③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①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记丁随地起》。
② 《清世宗实录》卷24。
养廉须有定额”,即以“火耗”充公,然后按官职高低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官吏作为一种定额的津贴。并对“火耗”的数额重新作规定,比以前有所减轻,一般一两收一二钱,“火耗”归公,既增加了封建国家的收入,又避免了地方官无限制的加征,多少减轻了农民一些负担。但另一方面又把“火耗”这种额外加征合法化,实际上成为正赋的一部分。况且,大多数地方官吏并不会由于定额的“养廉银”而“清廉”起来,各种私征和贪污并不是封建制度范围内所能终止的。
赋役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对于清前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大蠲赋税除贱为良所谓蠲免赋税,就是对按照规定应交纳的赋税实行免征。清入关之初,尽管国内战争尚未结束,军费浩繁,但清朝统治者为了安定人心,仍对水旱灾情及其他原因难以完纳赋税的地区实行蠲免。康熙年间,蠲免政策普遍实行,特别在统一全国的任务基本完成以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加,蠲免赋税成为常例。康熙二十四年(1685)玄烨提出“欲使民生乐土、比屋丰盈,惟当责以蠲租”①。于是从第二年开始,常常“一年蠲及数省”或“一省连蠲数年”②,而且对这些省份往往实行“普免”,即全部免征当年的应纳赋税钱粮,至于区域性的蠲免更为普遍。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逐年增多,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时,户部库存白银已达5000 余万两,于是康熙帝决定自康熙五十年(1711 年)开始“普免天下钱粮,三年而遍”①,即在三年内全国各省轮流全免赋税钱粮一年。据户部统计,至康熙五十年止,全部蠲免“共计逾万万”。蠲免政策当然首先对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阶级有利,而对一般佃户来说,虽然也多少减轻一些负担,但由于他们无地或少地,本来就不承担赋税,蠲免轮不到他们头上。而他们主要是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主对佃户的地租并未减少。针对这种弊端,康熙四十九年(1710)兵科给事中高遐昌提出对佃户的蠲免问题。于是康熙帝下令“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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