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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47天前 | 99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次是经济作物种植更加广泛。清代前期的主要经济作物是棉花、烟草、茶树、甘蔗等。棉花种植在明代已较为广泛,到了清代前期更加盛行。特别是由康熙帝撰《御制木棉赋》宣示植棉的效益,从而引起对种植棉花的广泛重视。当时,全国较为集中的产棉区有长江三角洲和东南沿海地区、钱塘江沿岸地区,以及北方的河南、直隶等地。乾隆后期,江苏的苏州、松江两府植棉很广泛。苏州府的吴江县吉贝(棉花)的种植面积已经超过粮食的种植面积。松江府所属的太仓州、海门厅、通州等地区,农民种粮者不过十之二三,而种植棉花的已达十之七八。北方的直隶保定一带农村的农民见植棉获利大,往往将种麦子的好地改种棉花。“种棉花之地,约居十之二三”①。宁津县“种棉者几半县”②。河南是北方各省中植棉较广泛的省份之一,所产棉花除供本地织布而外,商贩大量地贩运到江南纺织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烟草自从海外传入以后,到康熙年间,也已逐渐普遍种植。最早种植的是福建,“烟草之植,耕地十之六、七”③。到乾隆四十五年(1780),广西的种烟之家也已“十居其半”,大户人家种一二万株,小自耕农家庭也种二三千株。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宜隶,甚至东北的辽东地区也已普遍种植烟草。清代种茶也更加广泛,广东珠江以南33 村“多产艺茶”,安徽霍山县城周围百里以内的山区农民,大都以种茶为生。植桑养蚕是丝织业发展的基础,清代植桑除集中在丝织业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外,北方的陕西等地也有一些农民植桑。苏州、松江、杭州、嘉兴、湖州五府是植桑最盛行的地区。清代浙江湖州府“尺寸之堤,必树之桑”④。广东顺德县境内有方圆百里之地,十余万户,田地一千数百余顷,普遍“种植桑树,以饲春蚕”⑤。地处黄土高原的陕西,亦有农民植桑,以桑叶卖与养蚕户。甘蔗的种植主要集中广东等地。广东的番禺、东莞、增城、阳春等县,蔗田与禾田几乎相等,可见甘蔗的种植面积是很大的。

  经济作物的广泛种植不仅丰富了人民物质生活,更重要的是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但是,另一方面又带来与粮食争地问题。特别是原来粮食生产比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由于经济作物棉花、烟草、桑树的大量种植,使本来大量外销粮食的这一地区,出现了依靠从外地运粮补充的现象。连雍正帝也看出这不是久远之计,于是清廷采取了一些平抑和限制措施。但是,由于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这一矛盾的解决只有依靠价格规律自身来调节。而当时国家政局稳定,全国整个农业经济稳定发展,湖广、四川等地方粮区的大批粮食,源源不断地运到江浙等地,而江浙地区的棉纺织品、丝织品、烟草等亦运往各地。这种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局面的形成,使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一个空前繁荣的局面。

  与此同时,国库充盈,康熙四十五年库存帑银五千余万两,雍正中增至六千余万两,乾隆三十年至六十年,库银长期保存在六千万两以上,最多时达八千余万两。因此,文化事业也很发达,编纂了多达七万九千余卷的《四库全书》等类大部头丛书。清朝进入了人们赞称为文治武功兼备、疆域空前① 《御制棉花图·收贩》。

  ② 光绪《畿辅通志》卷74《物产》,引自《河间府志》。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36《户政》。

  ④ 同治《湖州府志》卷29《风俗》。

  ⑤ 张鉴:《雷塘庵主弟子记》卷5。

  辽阔、社会繁荣、文化发达的“康乾盛世”时期,强大的中国屹立于东方。第五章嘉道渐衰第一节政以贿成昏庸腐朽自乾隆末年至嘉庆道光时期,在清朝统治下的封建社会中,土地高度集中,财政极度匮乏,吏治极端腐败,军备严重废弛,这个盛极一时的封建国家已迅速走向衰落。随之而来的,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迅速激化。

  清中叶以后,随着地主阶级政治、经济势力的日益巩固和发展,贵族、官僚、地主、大商人开始了对土地的疯狂兼并。满洲贵族在入关后,即以皇室庄田、宗室庄田、八旗田等名义圈占了大量土地。康熙八年(1669)清廷虽然正式下达了停止圈地的命令,但此后满洲贵族仍然依恃政治特权继续广占良田。乾隆时,仅由皇室控制的官田、皇庄即达六七千万亩。满族大官僚亦竞相抢占土地。乾隆时当政二十年的大学士和珅占地数千顷,道光时的大学士琦善占地二百五十六万多亩。汉族大官僚对土地占有的数目亦十分惊人。嘉庆时的两江总督孙玉庭,在山东占田三万余亩。一般大地主、大商人对土地的兼并动辄成千累万。乾隆时直隶怀柔郝氏,“膏腴万顷”①。道光初年,直隶沧州袁氏占田二千顷。在贫瘠的陕甘地区,大地主往往乘农民破产逃亡之机,大量占夺民田。“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次则三、四、五万至一、二万者。”①这时期,一些大商人利用拥有的大量资金来抢购土地。嘉庆时,湖南衡阳因经营山场、贩卖木材致富的木商刘重伟,其子孙田至万亩。贵族、官僚、地主、大商人对土地的兼并,使得大量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手里,而广大农民则因失去土地而流离失所。早在乾隆十三年(1748),湖南巡抚杨锡绂即指出湖南土地集中的严重情况。他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②土地的集中愈演愈烈,最后导致“富者田连阡陌,而贫者无立锥”的严重局面。大批失去了土地的农民,或沦为佃户和雇工,或成为耕无田、居无所的流民。沦为佃户的农民被迫承受地主阶级高额地租的残酷剥削。当时的地租率,至少是四、六分成(即地主四、佃户六),一般是对半分成,主佃各得一半。佃农除了向地主交纳正额地租外,往往还得向地主缴纳名目繁多的附加租,各种节令时日,农民要向地主缴纳鸡、豕、鱼、帛等等应时之物。除此而外,农民还需负担清廷的各种捐税。这样,农民终岁辛勤所得,已一半甚至大部被地主阶级剥夺去了。一遇水旱灾害,农民竭其所有亦不能完纳地租捐税。许多人不得已而背井离乡,成为流民。沦为流民者,有的不顾清廷的禁令,进① 昭梿:《啸亭杂录》卷2《本朝富民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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