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清圣祖实录》卷3。
③ 遗诏被篡改一事参见孟森《清初三大疑案考实》。
还是在康熙八年(1669)五月玄烨亲政以后,这一国策基本不变。不管他们对汉族地主表示出多么友善,但一旦触及满族统治者切身利益,危及满洲贵族统治地位,他们“重满轻汉”的根本原则就充分反映出来了。鳌拜辅政时期,自然也不例外,鳌拜等在强调满族统治地位,清除明末弊政残余的同时,并没有在顺治朝满汉关系的格局上做更多的改变。
顺治十八年三月,鳌拜等下令将制度上“满汉分别、参差不一者,或前后更易、难为定例者”,根据“太祖、太宗成宪斟酌更定”。但对“有今昔异宜、时势必须变通,有满汉悬殊、定例难于归一者,亦须斟酌至当,详明具奏”①。这说明他们并不完全是恪守陈规,也讲究“变通”。如康熙元年谕都察院:“巡视茶马一差,近经部议,满汉兼差,已经奉旨准行。今思巡视茶马差原系汉御史,从无差满官之例,以后著仿照旧例,止差汉官,不必兼差满官”②。表明其因事任人的原则。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鳌拜等认为其“责任重大,今作礼部所属,于旧制未合”③,抬高其地位,尚书“入议政列”④,并由满蒙人专任。这个改变并不能算作重满之举。众所周知,清朝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比较成功,是与理藩院的作用分不开的。因此,鳌拜等认识到,“理藩院职司外藩王、贝勒、公主等事务,及礼仪、刑名各项,责任重大,非明朝可比”⑤,从而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控制和管理,实际上是有积极意义的。至于康熙亲政后沿用此制,雍正时还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正是鳌拜时期这一政策的继续和发展。
顺治十五年,福临曾将皇太极时建立的内三院名号取消,仿明制将大学士改为殿阁大学士,满、汉“仍俱正五品”①,比顺治初年俱正二品有所降低,但并无差别。顺治十八年,鳌拜等以不合旧制恢复内三院名色,“设满、汉大学士等,照尚书、侍郎品级”②,即大学士为正二品,恢复的乃是顺治初的定制。同年亦定内三院满、汉大学士各一员,满学士二员,汉军学士和汉学士各一员,满、汉比例大致相等③。六部在清初统治者眼里一直是要比内三院更重要的,所以鳌拜等在康熙六年曾定满尚书为一品,汉尚书为二品,略有差别。但实际任事的满、汉尚书、侍郎人数是相当的,均为满、汉各一人。就地方行政机构而言,顺治、康熙、雍正时期“八旗人员之任督抚者,汉军十居其七,满洲十居其三,蒙古仅二人”④。而顺治年间和鳌拜辅政时期,任督抚者几乎没有满、蒙人,汉军旗人在总督中约占十分之八,一般汉官占十分之二;在巡抚中汉军旗人与一般汉官平分秋色,前者略多,只是到辅政末期,才有极少几个满、蒙人任督抚,还不如康熙帝亲政以后的多⑤。至于府① 《清圣祖实录》卷2。
② 《清圣祖实录》卷7。
③ 《清圣祖实录》卷2。
④ 《清圣祖实录》卷2。
⑤ 《清圣祖实录》卷2。
① 蒋良骐《东华录》卷8。
② 蒋良骐《东华录》卷8。
③ 《清圣祖实录》卷3。康熙元年,鳌拜一度把汉大学士降为正五品,但旋即恢复为正二品,说明形势之不允许。
④ 福格:《听雨丛谈》卷3。
⑤ 参见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第二册。
州县各级官吏,几乎是清一色的汉官。这种中央机构满人占居优势,地方军政大员中汉军与汉人各据其半,低级官吏几乎全为汉人把持的情况,在整个清前期变化都是不大的。因此,尽管鳌拜等比较强调“首崇满洲”,但由于这样一种满、汉地主阶级联合统治的基本格局不能变更,满、汉关系也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汉化的趋势没有被遏止。
鳌拜辅政时期,对汉族地主阶级分子的打击,当以顺治十八年“江南奏销案”为代表(同年稍早还有“哭庙案”和后来的“明史案”、“逆诗案”,均不予涉及)。如前所述,顺治年间清统治者与江南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较深,这一方面是因为民族矛盾激化所导致的汉族士绅的反抗及不合作态度遭到清统治者的仇恨;另一方面是因为清统治者在南北党争中支持北人,排挤南方官绅,引起后者不满;此外,江南士绅“仍明花分诡寄之弊”①,规避赋役的情况又十分严重,所以清政府不仅通过“科场案”、“通海案”等从政治上打击江南士绅,还下令清查江南无锡等县“乡绅举贡之豪强者包揽钱粮,隐混抗官,多占地亩,不纳租税,反行挟制有司”的问题②,从经济上与豪强地主争夺赋税,以供军需。“奏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顺治十八年三月,鳌拜等谕尸部:“近观直隶各省钱粮逋欠甚多,征比难完,率由绅衿藐法,抗粮不纳,地方官瞻徇情面,不尽法追比..。如仍前抗粮,从重治罪,地方官不行察报,该督抚严察,一并题参重处。”③在苏、松、常、镇四府及溧阳一县,“不问大僚,不分多寡,在籍绅衿按名黜革,现任缙绅概行降调”④。结果查出“未完钱粮文武绅衿共一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名,应照例议处,衙役人等二百五十四名,应严提究拟”①。江南名士,如吴梅村、徐元文、彭孙遹等皆牵连入案。昆山叶方霭为顺治乙亥科一甲第三名进士,“适欠折银一厘,亦被左迁”,时有“探花不值一文钱”之谣②。
“奏销案”对江南汉族地主的打击是很大的,但纵观其来龙去脉,与其说这是出自清统治者狭隘的民族观念,不如说是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是顺治朝打击南方官绅政策的继续,很难把这算作鳌拜时期“重满轻汉”的表现。尽管“奏销案”牵连过多,打击过重,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明末农民起义较少触动江浙地主而造成的明末积弊犹存的缺陷,有利于巩固清政府刚刚建立的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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