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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下)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64天前 | 79442 次浏览 | 分享到:

  ③ 《四书训义》卷18。

  ④ 《四书训义》卷6。

  ⑤ 《四书训义》卷38。

  ⑥ 王夫之:《庄子解》卷33。

  ⑦ 王夫之:《庄子解》卷33。

  ① 王夫之:《噩梦序》。

  “固中区”;反对“问刑官故出入人罪”,认为对“故入决遣”者尤应严惩;反对“鬻官”和“鬻士”;主张废除“班匠制”,代以“招募和雇”等等,都是针对明末积弊而提出的改革意见。又次年,王夫之将自己所作的《诗广传》重新订定(编为五卷)。他从儒家的“诗教”出发,对《诗经》中所表现的“情”,提高到“治道”上进行分析,认为“古之善用其民者,定其志而无浮情”,主张“导天下以广心,而不奔注于一情之发”②。因此,他推重“夷犹婉娩”的作品,而对于“迫矫而无馀思”和带有揭露性、怨恨性的诗篇,都非常不满。但这部著作也有不少进步的精辟的内容,如同情在暴君贪官压榨下的人民,主张适当地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欲望;强调“善取民者,视民之丰,勿视国之急”;认为“事起而时异,时异而道不可执”和希望“善用人者无弃人,善用物者无弃物”以及肯定社会历史进化等等,都是值得注意的。

  康熙二十三年春,王夫之患病,至秋末始渐愈。他在病中撰《俟解》,勉励人们不为“习气”所移,而注重道德修养,同时批判了王守仁和其后学所宣扬的“无善无恶”观点。但他诋“庶民”为“禽兽”,则表现了严重的阶级局限性。次年春,王夫之撰《张子正蒙注》九卷①。他继承和发展了张载的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认为气是宇宙的根本,它有“聚散”而无“生灭”;指出“非有一,则无两”,“惟两端迭运,遂成对立之象”②,看出了事物的统一中有对立;并且承认矛盾的斗争性:“刚柔、寒暑、生杀必相反而相为仇”,但彼此“无终相敌之理”,结果还是“和而解”③。这就宣扬了矛盾融合论。他认为“形也,神也,物也,三相遇而知觉乃发”④,即必须由感觉器官与客观对象相接触而引起思维活动,才能认识事物。他看出了“见闻之知”不能使人们认识事物的本质,但将其否定而夸大“德性之知”⑤,却表现了唯心论唯理论的倾向。他认为作为“生之理”的人性本来“无恶而一于善”,但“才有不善”(他将以前荀悦、韩愈等所说的“性”改称为“才”)而又“染于习”⑥,就使性受蔽而行为趋于“恶”了。这种论证,比以前的人性论前进了一步⑦。八月,王夫之撰《楚辞通释》十四卷。他根据王逸的《楚辞章句》进行改编,“删汉人无病呻吟之剿说”⑧,即将东方朔、严忌、王褒、刘向、王逸用骚体所写之赋删去,增入江淹的《山中楚辞》和《爱远山》,殿以自己所作之《九昭》。他联系所处的明清易代之际和自己的亲身遭遇,② 王夫之:《诗广传》,中华书局1984 年版。

  ① 王夫之对《张子正蒙注》未点明撰于何年,但此书阐述“太和”、“太极”含义及气无生灭说,与《周易内传》(卷4、卷5)所言完全相同,可见此书当成于撰写《周易内传》的康熙二十四年。又《周易内传》卷5 解释“太极”时有云:“张子谓之太和”。这说明《张子正蒙注》脱稿当早于撰《周易内传》。再以王夫之在康熙二十四年的事迹推断,则《张子正蒙注》当撰于是年春夏。② 王夫之:《张子正蒙注》第5、7 页。

  ③ 《张子正蒙注》第22 页。

  ④ 《张子正蒙注》第16 页。

  ⑤ 《张子正蒙注》第105、104 页。

  ⑥ 《张子正蒙注》第92、97 页。

  ⑦ 王夫之在撰《张子正蒙注》之前,曾撰《思问录》内外篇,其内容与《张子正蒙注》“互相发明”(参阅王之春《船山公年谱》后编转载《王氏族谱》之《船山先生传》)。

  ⑧ 王夫之:《楚辞通释》第168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 年版。

  深刻地阐述了屈原热爱祖国而上不见信于君、下为群小排挤致被放逐的愤慨思想,抒发了自己类似屈原的“宗社人民瓦解之哀”①。这种思想感情,在《九昭》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注释颇多新意,纠正了王逸的一些注释失当之处,但他也不免附会,特别是以“黄老修炼之术”②释《远游》,并及《离骚》,显系穿凿而不足据。九月,王夫之病中勉为门人作《周易内传》十二卷。这是他系统地具体地研究《周易》的著作。对于以前的“言易者”,他既反对汉代襄楷、郎f 、京房、郑玄、虞翻等“一以象旁搜曲引而不要诸理”和邵雍的“先天学”以及朱熹之“专言象占”,又不满意于王弼黜象数而专重义理和受其影响的唐宋之易学(宋代惟推重张载)。他指出:“易之为道,即象以见理,即理之得失以定占之吉凶,即占以示学”。又说:“易为君子谋,不为小人谋。君子之谋于易,非欲知吉凶而已,所以知忧知惧而知所择执也。”③这是王夫之对待《周易》的基本态度,也是他撰写《周易内传》的主要原则。在这部著作中,他对《周易外传》所揭示的“乾坤并建”、“道”不离“器”等哲学思想,进一步加以发挥。他企图从《周易》中“体天人之理”④,即力求体察“天道”以善应人事。次年正月,王夫之的大哥王介之死,他扶病至长乐乡耐园治丧事,回来后写了《孤鸿赋》,抒发对介之的悼念和自伤孤零的感情。六月,书写《传家十四戒》给长孙王生若(王攽之子),其中有“勿为僧道”、“勿作吏胥”、“勿习拳勇咒术”、“勿作师巫及鼓吹人”、“勿立坛祀山■跳神”等戒;并嘱其后裔“能士者士,次则医,次则农工商贾,各惟其力与其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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