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清世祖实录》卷90。
① 《八旗通志》卷18。
则修改为:“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兵丁本身耕地不许全卖。”②后来又修改为:不准典卖与民。不管是禁止越旗交易,还是禁止旗民交易,这些禁令全是一纸空文,实际上旗人典卖土地早已司空见惯。雍正七年(1729)谕:“八旗地亩,原系旗人产业,不准典卖与民,向有定例。今见有典卖与民者,但相沿日久,著从宽免其私相授受之罪,各旗务将典卖与民之地,一一清出,奏请动支内库银,照原价赎出。”说明旗地典卖为时已久,而且已具相当规模。乾隆四年(1739),户部估计“民典旗地,不下数百万亩,典地民人,不下数十万户”①。据御史舒赫德在乾隆二年估计“则昔时所谓近京五百里者已半属民人”。到乾隆二十二年,“大抵二百年来,此十五万顷旗地,除王公庄田外,尚未典卖与民者,盖亦鲜矣”②。这是说一般旗地已基本典卖完毕,为八旗生计,自雍正七年后,清皇朝多次动用内帑回赎,赎回之地一部分安设庄头,另一部分“先令原业主照原价交官,还给原产,如原业主不愿承领,即准各旗官兵及闲散人,或扣俸饷,或交现银承买”③。实际上,“贫乏兵丁,食饷有限,无从措价”,就是“官员间有一二人尚扣俸认买”,其结果“势必尽归富户,究于贫乏旗人,未必有益”④。回赎的措施加速了旗人的分化,促使了旗人大地主的发展,这些旗人大地主绝不会重新采用农奴制,役使壮丁生产,必定招佃取租。实际上,当旗人典卖旗地与汉民时,典买者确有自耕小农,他们典到小块土地,以家人的辛勤耕作维持全家温饱。但是绝大部分旗地是被各种型号的地主典买了。他们典买土地之后,理所当然的按汉民的生产形式招佃承种,限期交租。当乾隆四年动用内帑回赎典卖旗地时,户部对此等情况已有估计和安排。“民典旗地,动公项取赎,在百姓不苦于得价还地,实惧其夺田别佃,应令地方官于赎地之时,询明现在佃种人姓名及现出之种数..嗣后无论何人承买,仍令原佃承种。”⑤应该说这是旗地由农奴制转化为租佃制的另一途径。第三,应该承认还有一条途径,即旗人直接招汉民佃种,清初战争频仍,出征时又需携带壮丁,所分得土地无人耕耘,很自然的会招汉民承佃,还有的旗人之家不谙农事,就地招汉人佃种取租而食,也有的土地较多,不得不招汉人佃种。当时旗民杂处,旗地民田犬牙相错,旗人之家仿效汉人地主的办法,招佃取租,也是顺理成章的。雍正十二年(1735)的资料可为佐证:八旗地亩,坐落直属州县,为数浩繁,片段错落,非逐细勘丈无由知其确数。而该佐领下催领人等,贪图私取租银,勾连地户,将余出地亩及户绝田亩隐匿不报,亦有佃户因无业主取② 《八旗通志》卷18。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② 《畿辅通志》旗地条。
③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④ 《清高宗实录》卷104。
⑤ 《大清会典事例》卷159。
租,乘机隐漏,隐为己业者。①总之,旗地经营由农奴制转向租佃制始于清初。像孙嘉淦所说:“查我朝定鼎之初,虽将民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耕其地,旗人坐取其租。”大约到乾隆十年前后,已完成了这个过渡。在一般旗地上仍然采用农奴制经营的虽不能说完全绝迹,但为数不多了。
与一般旗地变化的同时,皇庄、王庄也在变化。由于皇庄和王庄的经营基本相同,且以皇庄为例。皇庄建立之初,庄上的劳动者是国家机器凭借强权佥拨的,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也没有自己的私有经济,房屋、耕牛、种子、器物、口粮全由内府供给。在当时庄头是从壮丁中佥拨的,与壮丁的地位相同,都是奴仆,庄头的任务仅是管辖壮丁,催收银谷,汇总上缴。随着时间的推移,皇庄在变化,首先是庄头在催收和上缴之间得到一定量的庄上的生产物,逐渐积累了财富,表现为牛具、种粮已勿需内府供给。康熙二十四年定一、二等庄不再给牛,雍正时废除了官给牛种的规定,可为佐证。这时的庄头已从一无所有的管庄奴仆变成了拥有相当财富的管庄人。为鼓励庄头经营的积极性,内务府定山海关内粮庄,于额外多纳一石者,赏银四钱,其中最多之庄头,除赏银外,酌量赏予马匹、端罩。少一石者,责二鞭,鞭止一百。到康熙五十五年又定:各庄头急公无欠,经四、五十年者给八品顶带,二、三十年无欠,因年老不能当差者,均给九品顶带。但如拖欠钱粮,却要照章惩处,欠六七分者鞭六十,枷四十日。甚至,准予庄头子弟应考,通过科举步入仕途。这些奖惩更进一步促进了庄头们对壮丁的压榨和对财富的更多追求。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壮丁的反抗斗争,使庄头们难于执行征粮派差,约束壮丁的职责。不少庄头递呈要求将滋事壮丁拨往他处。壮丁典卖土地说明皇庄上出现了严重危机,再生产无法维持了,它从根本上动摇了皇庄的基础。庄头们也深感管辖这些不驯的壮丁,不如将土地招佃出租更为有利。实际上,庄头们也早已将部分土地出租了,而且比例越来越大,至此对壮丁的逃亡不再追究,且恰好利用壮丁的逃亡,大量招佃,扩大租佃制,这样租佃制就大规模的发展了。
乾隆九年(1744),令畿辅、奉天、热河、驻马口等地内务府所属庄园,除庄头亲生子弟及因罪发遣壮丁外,其盛京随来自置、投充及无罪拨庄的壮丁,只其中的鳏寡老幼残疾与少数委用年久有益农务的壮丁,仍令庄头“留养”,其余转交该州县载入民籍,听其自谋生计。它使几万名壮丁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从奴仆甚至奴隶变成了良民,官庄由于大批壮丁的释放,也只能招佃实行租佃制。内务府官庄的变化影响了盛京三部和三陵,乃至王公庄田,租佃制在迅速发展着。乾隆十年前后的改变表明清皇室移植、扩大、维护农奴制的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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