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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149天前 | 87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明代的货币,开始用钞(纸币),后改为银。纸钞行不多时,即遭到破坏。明成祖逝世不久,因钞法不通,户部尚书夏原吉上疏,请令有钞之家中盐。明仁宗下旨允准,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东)、山东盐,每引,钞一百五十贯;福建、广东盐,每引,钞一百贯。

  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②。

  由于钞法阻滞,积重难返,这种办法很快也宣告失败。

  明宣宗继位之初,即令停止中钞之法,恢复纳米易盐之旧制。宣德元年(1426)六月,行在户部奏曰:“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纳烂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且边境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明宣宗从之③。

  宣德三年(1428),户部尚书夏原吉以北京官吏、军人、工匠粮饷不支,而中盐旧则太重,致使商贾少至,上疏请更定中盐之例。乃定盐每引易米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召商纳米北京④。

  宣德四年(1429)六月,行在户部尚书郭敦以中盐则例已减,而商贾来者反少,疏请收缩中盐范围,其言曰:“尝具奏减中盐则例,召商于北京纳米,不拘资次支盐。缘近年中纳各项数多,盐不足支,客商来者愈少。今拟依永乐五年营造事例,淮、浙等处盐不为常例,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北京在城仓纳米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关)、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其余各处中纳,暂且停支,则客商皆至,粮储可积。”奏疏呈上,俱得允准。郭敦又说:洪武中,客商中淮、浙等处盐者,年久物故,其子侄及远亲异姓之人,往往具文代支,多有虚冒。请行各运司,将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以前客商所中盐,于流通簿内销注。以各商姓名、籍贯造册缴部,移文原籍有司,每盐一引,给钞十锭,以革连年冒支之弊。明宣宗曰:国家尝资其用,今彼身虽殁,而妻子尚存,仅给钞十锭,不偿所费,宜每引给钞二十锭①。

  ① 引自黄云眉:《明史考证》(第二册),中华书局1980 年版,第614 页。② 《明仁宗实录》卷二。

  ③ 《明宣宗实录》卷十八。

  ④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① 《明宣宗实录》卷五五。

  宣德五年(1430)四月,行在户部奏定各处中纳盐米则例为:京仓:云南安宁等处井盐,每引纳米五斗。

  宣府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山海卫仓: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福建盐,每引纳米二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四斗;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二斗。

  甘肃卫仓:灵州盐课司小盐池盐,若陕西、山西所属客商,每引纳米麦四斗五升;宁夏卫并行所属客商,每引纳米六斗。

  同时,又奏准独石开中盐粮则例: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山东、福建、河东、广东、四川盐,每引皆为一斗五升;云南安宁等井盐,每引纳米三斗①。

  宣德七年(1432)四月,因各处总兵官纷纷请招商纳米,以实边地。行在户部经奏准,重拟边境中盐粮例:宁远、独石、肃州三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均为一斗五升。宣府、大同、山海、龙门、甘州、宁夏六处,淮、浙盐每引纳米三斗;河间、长芦盐每引纳米三斗五升;山东、河东、福建、四川、广东盐每引纳米俱二斗②。

  商屯的破坏自正统以后,屯政松废,边境多事。商屯作为屯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能不深受影响。择其大要有:一因边政日趋废弃,军马缺乏,令商人纳马中盐,输粮于边者因之日少;二是官豪势要之家纷纷奏请大量中盐,以侵商利。例如,成化中,内官王钿奏令家人中支河东官盐二万四千引。按照祖宗之制,“开中盐课,例该召商,以备边储”。内外官员、豪民势要插手中盐,造成商人失利,于是各边仓廪逐渐空虚,粮草缺乏。尤其是随着税粮“折色”的普遍推开,有些地方也开始实行纳银中盐,边粮日益紧张也就势在必然了。迨弘治以后问题更为严重。弘治中,叶淇变法,请召商纳银盐运司,终于导致开中之法大坏,商屯随之破坏①。

  《明史·食货志·盐法》说:“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① 《明宣宗实录》卷六五。

  ② 《明宣宗实录》卷八九。

  ① 详见《明史》卷一八五《叶淇传》。

  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②对此,《明史·食货志·田制》说得更为清楚具体:“明初,募盐商于各边开中,谓之商屯。迨弘治中,叶淇变法,而开中始坏。诸淮商悉撤业归,西北商亦多徙家于淮,边地为墟,米石直银五两,而边储枵然矣。世宗时,杨一清复请召商开中,又请仿古募民实塞下之意,招徕陇右、关西民以屯边”③,而收效实少。

  嘉、隆以后,不少大臣争言屯政,有的还亲自经理盐屯,区划屯政甚详。万历十六年(1588)闰六月,户部奏言:“顷因屯政不修,边储日缩,诏各镇抛荒屯地尽令商人开垦,以中盐之利,偿开垦之劳;以所纳之赋,为实边之计,法至善也。今册报虽有顷亩,中间恐多虚冒。宜行各镇将各商垦过处所,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以存永业。”明神宗令依议实行④。然是时,因循日久,屯政已坏,“逐人逐地查开清细”之议,也仅仅是议论议论而已。② 《明史》卷八○《食货四·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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