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见《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3 页,人民出版社,1972 年10 月第2 版。第三节墨家辩者墨家辩者,或简称墨辩,是墨家后学中的重要支派。
他们的出现,当与惠施公孙龙相先后。其活动的下限,或在荀子韩非之。在荀子书中见不到对墨辩的评论,而韩非则指责“儒分为八,墨离为三。”《墨经》六篇,包含《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各篇之间,文风有显然的区别,当非成于一人之手,或亦非一时之作。《庄子·天下篇》:“相里勤之弟子五侯之徒,南方之墨者苦获、己齿、邓陵子之属,俱诵《墨经》而倍谲不同,相谓别墨,以坚白同异之辩相訾,以觭偶不仵之辞相应。”据此,则《墨经》的解释也有派别上的不同。今传《墨经》究竟为哪一派墨辩所传或为各家传本的混合编制,都已无可查考。
“物”和“知”
墨辩的思想,是跟惠施、公孙龙相对立的思想体系。他们认为,客观的事物是认识的基础,从而指出了物的属性和对事物认识的不同阶段、不同途径,而以亲知为贵,实践为本。
《经下》:“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说在病。”《经说下》:“物,或伤之,然也。见之,智(知)也。告之,使智(知)也。”这是说,物之所以然的真相,跟从它所获得的知识,跟由他人告诉所获得的知识,三者不必相同。所谓物,就是普通所谓事物。我们观察一些事物,往往不能如实地知其真相,有时会有遗漏,有时会有错误,这就是“物之所以然,与所以知之,不必同。”我们把关于一些事物的知识告诉别人,或从别人听到一些知识,往往不免有失真的地方,这就是“物之所以然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也是“物之所以知之与所以使人知之,不必同”。“不必同”是不一定同,也不排斥有“同”的可能。《经说》所作的解说,是以病为例。因伤致病,这就是病的所以然。观察病人,懂得了病情及得病原因,这就是“所以知之”,是“知”。把这些知识告诉别人,这就是“所以使人知之”,是“使知”。《墨经》和《经说》的这一条,肯定了物是客观的、可认识的实体,而认识上正确程度上的不同乃有不同认识之间的差异。
《墨经》指出了物的一些基本属性。《经上》,“久,弥异时也。宇,弥异所也。”《经说上》,“久:古今旦莫(暮)。宇:东西南北。”这说的是“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异时”,“异所”,是指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空间,是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弥”是周偏之意,“弥异时”“弥异所”是无限的时间和空间。《经说》以古今旦暮说“久”,以东西南北说“宇”,是解释“久”和“宇”的有限形式。对于时间或空间之无限与有限的统一,墨辩没有明显的表述,但似已有一定程度的觉察。
“墨经”也讲运动和变化,而且往往是把运动、变化跟时间性、空间性联系起来的。《经上》,“动,或徙也。”《经下》“宇,或徙。”《经下》,“宇,长徙而有处。”“徙”即变动。“或”,古“域’字,即方域。《经说下》“徙而有处宇”(宇字疑衍)。宇南北,在旦,有(又)在莫(暮)。① 以下,关于墨家辩者的论述,多采用侯外庐说,见其主编《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第495—528 页,人民出版社1962 年版。《墨经》多有脱■倒错,今引文多据孙贻让《墨子间诂》校改。宇徙久。”王引之注云:“此言宇徙,则自南而北,自东而西,历时必久,屡更旦暮,故云宇徙久”。“宇徙久”三字,把时间、空间和运动,都联系了起来。《经说下》,“在尧善治,自今在诸古也。自古在之今,则尧不能治也。”这是把古今的区别联系起来的评论尧之能否善治。
墨辩指出了认识的不同阶段和不同途径。《经上》:知,材也。虑,求也。知,接也。■(知),明也。
《经说上》,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必知,若明。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知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
这就是说认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首先,认识必由人的官能,有了可认识事物的官能,才可以说得上认识。这就是“所以知”的“材”,也就是“必知”的“材”。譬如“明”,是眼睛的视觉。其次,要有求知的要求,这就是“有求”的“虑”。但只有所求,并不一定能得到知识,譬如睨视,见或不见是不一定的。再次,接触了物并能得其大致,譬若眼之见物。复次,以所得的知识分析事物,而所知就更为明显,能见人所不见,这也被称作“明”,而不同于单纯视觉上的明。这所说认识过程中的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基本上属于感性认识,最后的一个阶段属于理性认识。
《经上》“知:闻,说,亲,名,实,合,为。闻:传,亲。”《经说上》“知传受之,闻也。方不■,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闻,或告之,传也;身观焉,亲也。”“闻,说,亲”是说知识的三个来源。“闻”,是有所传受。“说”,是众人所说,不限于方土。所谓“方不■”,“方’为方土,“■”同“障”,意谓“非方土所限,是人所说也。”“亲”,是亲见。“名,实,合”,是对于所得知识的定名,要求“名实耦”,也即要求“名”能正确地反映所知之“实”。“为”,是“行”,要求知识以实践来检证。“闻、传、亲”,是对“闻”又作了传闻和亲闻的区别。一个“亲”字,一个“合”字,一个“为”字,表明墨辩实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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