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代老一辈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在艰难的条件下,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进行英勇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的。以郭沫若、吕振羽和翦伯赞等为代表的进步的史学工作者,在这场论战中有力地反击了陶希圣之流和丁迪豪、胡秋原等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歪曲,广泛地宣传了唯物史观,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应用到中国历史研究上,这就为揭示中国历史发展规律,特别是商周史的研究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当时国内外的一些所谓学者,抓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攻击我国,把中国的社会制度歪曲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古老格局”的“定期更新”,这只能把问题引向歧途,否定人类发展的共同规律。当时的进步史学工作者尽管在方法论上或在史料的运用上还存在着不少这样或那样的缺点或错误,但是他们对于我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包括商周史研究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① 《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第三卷第三期,1936 年。
② 《新世纪》第一卷第三期,1936 年11 月。
第三节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显著成就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在商周史研究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四十年代,关于殷商史的研究,有了新的发展。范文澜主编的《中国通史简编》认为夏代已经确立了私有财产制度,商代是青铜器末期和奴隶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按照《简编》的观点,封建制度在商代已经孕育着,卜辞有侯、伯、子等,这种制度扩大起来,就成为周朝的大封建。翦伯赞在《中国史纲》(第一卷)中也认为成汤时代的殷族可能已经形成了奴隶制的种族国家。到了盘庚迁殷以后,工商业贵族掌握了国家的权力,为了开辟新的市场和掠夺更广大的世界,便不断展开大规模的战争,结果引起殷代社会内部阶级矛盾尖锐化。到了帝辛末年,西北诸氏族的联军在周族的领导下,杀向朝歌,广大的奴隶和自由民临战倒戈,殷代最后的一位奴隶主国王就此灭亡了。郭沫若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之后,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修正了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那本书里原先认为殷商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他从殷代不是金石并用时代,而是青铜器时代,农业在殷代已经取代畜牧业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和农业中已使用大规模的奴隶劳动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他还纠正了早年将《尚书·盘庚》三篇“评价过低”的错误,认为《盘庚》三篇“确实是殷代的文献”,其中《盘庚》中庸所告谕的“民众”(“畜民”)也就是奴隶。这样,吕振羽、翦伯赞、范文澜和郭沫若等人,对于商代社会性质的认识大体趋于一致。
但是,侯外庐在其《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却说:第一,根据卜辞的材料,殷代虽然已经发现农耕,但畜牧仍然是主要的生产部门;第二,奴隶劳动的使用还没有成为殷代社会的特征;第三,卜辞中有邑字、鄙字、更有“大邑商”的明文,说明城市在形成之中,城市与乡村的分离,至多只是在国家形成的萌芽期,进一步发挥了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说法。在延安参加编写《中国通史简编》的尹达针对范文澜的看法发表了《关于殷商社会性质争论中的几个重要问题》①一文,引起了一场争论。他认为,研究殷商社会最可靠的史料是当时的甲骨文字和遗迹遗物,离开这些就不可能写出信史。他指出,殷墟和其他遗址的遗物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当时一般社会性的生产工具还是以石器为主,而青铜器则集中在殷墟的最高军长手里:密布着炼铜遗痕的地区只限于小屯村的北地,据此并不能得出殷代冶炼术和冶炼场已经普遍存在的结论;殷代有的俘虏已经转化为奴隶,但其主要任务在于替最高军长作战士和勤务,用于耕作者,在甲骨文中并不多见。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殷代后期的社会是在崩溃过程中的氏族社会,是没落的氏族社会走向坟墓里去的前夜。”尹达的文章发表后,谢华②和叶蠖生③相继著文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在抗战时期的大后方,除了上述的史学家外,其他历史学者也发表了一些文章。其中胡厚宣提出的《殷非奴隶社会论》④即殷代已是封建社会的论① 《中国文化》第二卷第一期。
② 《略论殷代奴隶制度》,《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四期,1940 年12 月。③ 《从安阳发掘成果中所见殷墟时代社会形态之研究》,《中国文化》第二卷第六期,1941 年5 月。④ 《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 年。点,引起了史学界的注意。
在这一时期里,关于西周社会问题的讨论,仍然集中于西周是封建社会还是奴隶社会问题上。吕振羽在抗战期间发表的《中国社会史上的奴隶制度问题》⑤一文中,对郭沫若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主要论据提出不同意见后指出:武王分封给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六族、七族和怀姓九宗,是连同其居地,以之建立“藩屏”的。他们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要看直接生产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西周的“庶人”、“夫”、“白了”、“小人”或“农夫”等直接生产者,他们是“分田而耕”的“食力”的“农”,与“工商”一样身分世袭地“各守其业”,并能自由处分其部分的劳动时间。他们所贡纳于土地占有者的,是劳役地租、贡物、摇役,亦即列宁所说的农奴制的赋役制的经济体系。继吕振羽之后,翦伯赞、范文澜等人对西周封建论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并对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观点进行了批评。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评》中,郭沫若修正了自己关于殷代是氏族社会末期的观点,但他却坚持旧日的主张,重申西周是奴隶社会,并对西周封建论的批评从肯定井田制的存在和庶人的身分等方面作了答辩。他指出:殷周时代实际存在的井田,应该是一种“规整地划分的田制”。因为它规整划分有类“井”字,故名之为“井田”。井田的划分是和当时的奴隶制度相结合的。一是作为考查奴隶生产的勤情,榨取奴隶劳动的工作单位,这就是《王制》所谓的“制农田百亩”的办法。再则是作为奴隶管理者的报酬单位,为了表示等级,使报酬有多少的差别,于是就利用这样规整分地的办法。庶人的身分是奴隶,是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郭沫若重申庶人就是奴隶,庶人不仅可以授与,而且可以买卖;当时的农业奴隶庶人虽与封建制下的农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决不能混同;殷遗民的地位也是奴隶而不是农奴。他在四十年代关于西周社会性质的研究,比起他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见解来无疑是深入了。从否定井田制到肯定井田制,是他认识上的一大变化。由肯定井田制而确认西周的土田虽见分割但非私有,农业奴隶可连同土田被分赐;又从私田的产生和增殖发现井田制的破坏和周王室的衰微;这样,郭沫若大体上就确文了自己西周奴隶社会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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