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当时巴黎的最高法院才有百人法庭。
③ 首席辅祭指意大利累佐的奎多?拜修斯,他曾记述一主教因讲经犯错,因年老被教皇赦免。
④ 故事见《旧约?创世记》第二十七章。
⑤ 拉丁文:《国法大全》《军事法》,《条律》“凡与”,《限定法权法》,《条律》“几近”,《城市安全法》,《期限法》,先皇阿德里亚奴斯(公元一一七至一三八年之罗马帝国皇帝)钦定,卢德维古斯?罗马奴斯(即十五世纪注释家斯波勒脱的彭塔奴斯)注释的《条律》“但如”及《大全》《离婚法》,此处各章引用的条文,多数系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茹斯提尼昂组织编纂的《国法大全》,另有《十二表法》《罗马法》《万民法》《教会法》等法典。
⑥ 《条律》“最大流弊”,《法典》“城防司令之自由”。
⑦ “特兰卡迈尔”在图卢兹方言里意思是“吹牛”和“砍果实的人”,这里有“私分罚款”“化公为私”
的意思。
① 拉丁文:“审案的骰子”原文alea确有“掷骰子”的意思,不过此处的意思是“碰运气的审判”。
② 《敕令》第二十六卷第二款,“抽签法”,《条律》“不得出售法”,《交易法》,《条律》“不应再犯”,《奖赏法》,巴尔多鲁斯注释。
③ 亨利?费朗达:罗马法典的注释者。
④ 法典注释末章《论诅咒》及《条律》“多数继承人法”,《大全》《司法官法》,《敕令全集》。
① 指十五世纪法学家亚历山大?塔尔塔纽。
② 《条律》“多数继承人分配公产法”。
勃里德瓦答道:“我扼要地回答,我是根据l. ampliorem,§inrefutatoriis,c. de appella,③还有gl. l. ff. quod met. cau.④的规定。gaudent brevitate moderni⑤。在座诸公,我和你们完全一样,根据诉讼程序,也就是说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见ut,not. extra, deconsuet.,c. ex literis.,et ■bi innoc.⑥。我反复看过、反复读过、反复翻阅过原被告双方的诉状、传审、出庭、委托、察访、预审、提供、陈述、原告引证、被告答辩、请求、侦察、原告反驳、被告再驳、原告三驳、再引证、否认、抗议、异议、确定、对质、对证、记录、教会证明、国王敕令、强验文件、法庭权限、先发答辩、移上审理、发送宣告、批驳改审、规定判决、结束起诉、订定条款、抄写誊录、被告口供、送达宣判,以及诉讼程序中所有的公文和证据,正象 no. spec. de ordinario§3.,et tit.de offi. om. jud.§fi. et de rescriptis praesenta.§Ⅰ.⑦里所规定的那样,一个好法官应做的事我都做到了。
“在座诸公,我完全和你们一样,把被告的案卷放在桌子的一头,给了他优先权。根据not. l. favorabiliores.,ff. de reg. jur.,et in c.cum sunt,eod. tit. lib.Ⅵ⑧那上面说的是:cumsunt partium juraobscura,reo favendum est potius quam actori①。后来,我仍是和诸公一样,把原告的案卷放在另一头,visum visu②。因为,opposita juxtase posita magis eluces-cunt③,ut not. in l. i.§videamus.,ff. dehis qui sunt sui vel alie. jur., et in l. munerum,j. mixta,ff.de muner. et honor④。我同时照样也给了他以同样的机会。”
特兰卡迈尔问道:“我的朋友,你怎么认为诉讼双方依据的法律含糊不清呢?”
勃里德瓦答道:“在座诸公,我和你们遇到双方案卷很多的时候所做的一样,完全象你们一样,用的也是小骰子,根据semper instipulationibus,ff.de reg.juris.⑤和五脚诗体的基本法,原词是:
“semper in obscuris quod minimum est sequimur⑥,in c.in obscuris.eod.tit.lib.vi.⑦也有这样的规定。
“在座诸公,我和你们一样也有大的、体面的、悦耳的骰子,不过那是给情节简单、也就是案卷少的案子用的。”
特兰卡迈尔问道:“我的朋友,掷过之后,你是怎样判决的呢?”
③ 《迟延宣判法》《驳诉法》《上诉法》。
④ 《法典注释》卷一,《大全》“由于恐惧”。
⑤ 拉丁文:“现代的人都喜欢简略。”
⑥ 《集外法》,《习俗法》,《公函》章,《依诺桑法》。
⑦ 《论正权利人》第三款,《论名义》“法官权限”末条和《论回文》第一款。
⑧ 《条律》“优待”款,《限定法权法》及同法“因其”篇,第六卷。
① 拉丁文:“法律含糊不清时,宁优待被告甚于原告。”(西克斯图斯遗言,教皇包尼法斯八世加于额我略敕令五卷内。)② 拉丁文:“面对面”。
③ 拉丁文:“面对面的事物易于辨识”。
④ 参阅第一条“如所见项”之规定,《本人及非本人权限》第一条《财产法》,《混合权利》,《财产与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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