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实际而言,废止京畿“圈田令”,还仅是个局部问题。对全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康熙帝提倡和奖励垦荒。且不说关内各省经济残破,即如关外清的“龙兴之地”,也同样是“荒城废堡,沃野千里,有土无人”,无法耕种③。顺治时,曾规定鼓励垦荒的政策,由于战争还在进行,此项政策收效不大。到康熙帝即位,才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康熙元年,下了一道严令:各省荒地“限自康熙二年始,五年垦完。六年秋,请旨遣官严查。各省垦过地亩,如荒芜尚多,督抚以下分别议处”④。这以后,康熙帝又规定了具体条例,把垦荒和人口增加与否,作为考核各级官员升降奖罚的基本依据。康熙帝说得好:“自古国家久安长治之谟,莫不以足民为首务,必使田野开辟,盖藏① 王庆云:《熙朝纪政》卷3,页42。
②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1。
③ 王先谦:《东华录》康熙朝,卷1。
① 蒋良骐:《东华录》卷9,页147。
② 蒋良骐:《东华录》卷9,页152。
③ 《东华录》卷8。
④ 《大清会典》卷2《户部·田土·开垦》。
有余,而又取之不尽其力,然后民气和乐,聿成丰亨豫犬之休。”①康熙帝着力于“劝垦”,正是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积蓄丰厚的物质财富。
为了调动农民归乡、垦荒的积极性,康熙帝一再放宽起科的年限。开始,一般都定为垦荒三年起科,至康熙十年,又延至四年,再改为六年。十二年十一月,康熙帝又指示:“嗣后各省开垦荒地,俱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②以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起科年限又有所缩短,各省规定不尽相同,三、五年不等。到康熙帝后期,“国用已足”,对一些新垦荒田仍“不事加征”③。垦荒政策贯彻康熙帝执政的始终。广大农民受到鼓励,并得到垦荒的实惠,生产的积极性随之而提高了。康熙十三年,“定招民开垦酌量试用之例”:凡贡、监生员、民人垦地三十顷以上至百顷以上者,奏送吏兵二部,试其文化程度,授与知县,县丞、守备、百总等官④。条例还特别鼓励殷实之家即地主乡绅垦田。他们家给富足,有条件多垦荒,所以,所得利益最多。
通过垦荒,其土地即归开垦者所有,“不许原主复问”。还有一部分土地,即明朝皇室勋戚的庄田,均并入所在州县土地,“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此一田地称为“更名地”。愿认领“更名地”者,需向当地州县官府缴纳“易价银两”,实际是变价出售给农民。康熙九年(1670),规定“更名地”与民田一例输银,免其纳租,取消易价银,已征收的,可抵下年正赋。这项改革,使农民增加获得土地的机会,也减轻了负担。
康熙帝在位时期,垦荒与耕地稳步增长。以康熙二十四年为例,该年土地为五百八十九万一千六百余顷,比顺治十八年增加了五十多万顷。康熙五十二年,康熙帝说:“今天下户口甚繁,地无弃土。”①至康熙六十一年,达到八百五十一万九百九十余顷。②康熙帝一直很重视兴修水利。他认识到水利与发展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把它看成是自己为政的一件大事,一直到逝世,他始终没有放松对水利的整治。
自顺治以来,为害最大的是黄河、淮河、连年决口。据统计,在康熙帝执政的最初十五年内,黄河决口达六十九次,平均每年决口四点六次。黄、淮每次决口都给中原产粮区和江南苏、松等富庶之区造成惨重的经济损失,直接危及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到局势的稳定。顺治时,每年为治黄投资百数十万两,役丁夫数万,迄无成效。到康熙十五年,已更换五任河道总督,也无济于事。康熙帝决心治黄,务求“一劳永逸之计”③。
康熙十六年,康熙帝选中才能卓著的治河专家安徽巡抚靳辅继任河道总督。在全力平吴叛乱、国家经济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康熙帝不为廷臣议论所左右,全力支持靳辅整治黄河的大修计划,拨给治河经费二百五十余万两④,① 《清圣祖实录》卷44。
② 同上。
③ 《清圣祖实录》卷256。
④ 《清朝通典》卷一,《食货》一。
① 《清圣祖实录》卷256。
② 《清世宗实录》卷3。
③ 《清圣祖实录》卷63。
④ 《清圣祖实录》卷63。
此后,每年拨三百余万两。在康熙帝的严督下,靳辅尽心主持河务,历六年之艰辛,使黄河、淮河尽复故道,水患顿消。康熙帝高兴地说:“河道关系国计民生,最为紧要。今闻河流得归故道,深为可喜。以后益宜严毖,勿致疏防。”①康熙二十三年十月,康熙帝南巡,首次阅河工,并召见靳辅,高度评价他治河的功绩,即兴赋诗一首,赐给他,还嘱他大功告成时,将治河事写成书,赐书名《治河书》,以“垂之永久”②。自这年始,至四十六年,康熙帝曾六次亲自视察河工,实地考察,指授治河方略,对治河起到了领导与指导的重大作用。
康熙帝重用水利专家靳辅治河十一年,不仅全面整治了黄、淮,变水害为水利,并疏理了运河,使之畅通无阻,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治黄淮,兴水利,是康熙帝的一项重大成就。他去世后,官修《圣祖实录》赞扬他“治淮黄,筑六坝,修太行堤,障沁河诸水之下流;疏永定、子牙两河之潴泄,捍民之患,而仁被于泽。”③又说:“巡阅河工,指授方略,淮黄底定,世赖平成。”④这些颂扬不无溢美之辞,但基本上反映了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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