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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10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51天前 | 999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旗下设佐,为基本军事单位,每佐设佐领一人,辖旗丁一百五十人,在旗札萨克领导下,审理丁册,征收税课,排解纠纷,传递信件及征发人伕。佐领之下设骁骑校、领催,协助佐领办理军政事务。每六佐复设一参领统辖。在佐之下,每十户设一什长,为最低一级行政单位的管理人。

  除总管旗、札萨克旗外,清政府还在大寺庙的领地,共建有七个喇嘛旗。这些喇嘛旗与札萨克旗平行,不受其干预,自行管理领地内之行政、司法、税收事宜。

  清统治者为了不使旗札萨克享有独立权力,订出会盟制度,在旗之上设盟,合数旗而成。有的盟是在原有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有的盟包括数部,有的盟只包括一旗,也有少数旗不在其上设盟,而直辖于将军、大臣等。而蒙古旧有的部,只在名义上保存下来,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会盟地点由清政府指定,通常是在便于各旗集会的适中地点,一经确定,即以该地名作为盟的名称。

  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人奏清帝任命兼摄。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一般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规定每三年会盟一次,届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盟并不构成蒙古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会盟的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预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擅自发布政令,只是对各旗札萨克起监督作用,并充当旗札萨克与清政府的中间人。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战时则带领所属各旗兵丁应诏出征。

  蒙古的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制度,都直接受中央政权的统辖和节制,履行清廷委付的职责,不享有独立处理本盟旗各项事务的权力。在盟旗之上,一切重大军政事宜的最高裁决权属于理藩院,而地方性的重大事件,则报有关地区的将军、都统和大臣会办。

  社会阶级清朝所制定的各种制度,并没有改变蒙古社会的阶级结构和剥削关系,封建主和牧民仍然是社会中的两个基本阶级。

  蒙古归并清朝后,在建旗设盟过程中,基本取消了蒙古封建主原来享有的济农、诺颜、太师、宰桑等称号,按原来地位的高低及对清朝的效忠程度和功劳大小,分别被授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四等台吉和塔布囊等爵位。担任旗札萨克现职的为札萨克王公,不担任现职的为闲散王公。他们仍然是蒙古社会中居统治地位的阶级,领取岁俸和人丁,拥有众多畜群,掌握牧场支配权,对领地内属民有不完全的占有权,并通过对土地的支配权,对牧民进行封建剥削。

  除世俗封建主外,喇嘛上层也形成另一僧侣封建主阶级。驻库伦的哲布尊丹巴是外蒙的最高宗教领袖;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呼图克图,掌管内蒙各寺庙。此外还有许多活佛享有国师、禅师封号。其次是寺庙主持,以下还有札萨克达喇嘛、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达喇嘛、副达喇嘛、苏拉喇嘛等。他们享有清朝赋予的各种特权,拥有牧奴——沙比那尔(庙丁),操纵寺庙财产,某些寺庙甚至建立沙比衙门,对喇嘛徒众进行审讯和惩处。隶属于蒙古封建主的阿勒巴图(贡民)是牧民中人数最多的阶层,承担繁重的赋役。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兵役,自带马匹、武器和口粮应征从军。还须负担防守卡伦(哨所)的义务,驻防期少则一季半年,多至数年,而且要自谋生计。驿递是对阿勒巴图最沉重的负担,他们充当乌拉齐(站丁),既要承担驿递的劳役,又要无偿供应往来官员和军人的食宿,还要蒙受种种无限制的需索。此外,阿勒巴图还负担盟旗衙门的差役、开支和官员的供养,无偿地为皇室专有的牧群和马厂放牧,甚至蒙古封建主向清廷进献的贡品,去北京的旅费也无不落在阿勒巴图身上。与此同时,阿勒巴图还要向领主服贡役,包括实物税和劳役两种。当封建主有进贡、会盟、移营、嫁娶等事时,还随时向属下征敛,甚至封建主欠下债务也得由阿勒巴图来偿还。

  阿勒巴图可担任管旗章京以下旗佐官职,任职者被免除赋役,并拥有随丁,逐渐形成富牧户,成为“额尔和坦”阶层。还有一部分人因功被豁免赋役,称为“达尔哈坦”。他们都拥有较多牲畜,甚至家奴,并对一般牧民进行剥削,构成阿勒巴图中的特殊阶层。

  阿勒巴图中的一部分被拨给封建主役使,称作“哈木济勒嘎”(随丁)。王公、台吉的随丁终身为主人服役,称“随人箭丁”;管旗章京等的随丁,仅在主人任职期间受役使,离职仍退回本旗佐,故称“随缺箭丁”。随丁专供主人役使,或在王府中当差,或在主人牧场上放牧,全部收入归主人,主人甚至可将他们出卖或馈赠他人,其地位比一般阿勒巴图还低。

  沙比那尔是喇嘛封建主的牧奴,专供寺院封建主役使,从事各种劳役,维持寺院和喇嘛上层的生活,寺院的一切负担都落在沙比那尔身上。

  奴隶来自战俘,也有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他们世代受主人剥削,处境最悲惨。

  蒙古社会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和牧民各阶层的划分,都是清朝维护蒙古牧奴制的一种手段,使蒙古族永远处于其所安排的封建秩序中,以便清朝进行长期统治。

  经济生活在清朝统一的国家内,蒙古地区形成相对和平安定局面,加强了与全国各地的经济交流,使原来占支配地位的单一游牧经济,发展为以牧业为主,兼有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多种经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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