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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九卷-中古时代-明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71天前 | 69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② 《大明会典》卷一五七。

  ③ 《大明会典》卷一二九。

  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种待遇。

  明代自各都司卫所建立军器局后,地方驻军的军器的生产任务就由各都司卫所的军器局承担了。都司卫所手工业的生产要依据朝廷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朝廷为使卫所军器生产合乎需要,有着一套完整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时因情况变化会做一些调整,但同样规定得很细致。如弘治时规定南方卫所原造铁甲改用水牛皮造,绵绳穿吊;又如嘉靖时规定各卫所将六瓣明盔改造八瓣帽儿盔,其大甲要将布身加长二寸。弘治九年曾令兵仗局造精致盔甲腰刀送给浙江等处,令依式成造。

  都司卫所生产的军器主要是普通的盔甲和弓刀之类,如每副军器包括的内容是:盔、甲、腰刀各一件,弓一张,弦二条,箭三十支,撒袋一副,铳箭五支,长枪一根。火器生产则有严格的限制,永乐元年规定神枪神炮“在外不许擅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最早时间不详。嘉靖三十六年题准蓟镇置造快枪、铅弹和火药给主客官兵,不知这是否最早时间。蓟镇是北边重镇,其所造火器均为先进武器,其他都司卫所只能生产一般的火器。《大明会典》卷一五六载:“都司卫所季造,止是编‘降’字号手把铳口。”而“胜”字、“天威”、“列”字等神铳俱由兵仗局制造。都司卫所生产火器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明景泰二年,由于刚刚经历的“土木之变”,暴露出军卫方面的许多问题,朝廷决意整理军政,连续颁布新规定,其中有关军器生产的主要有两项,一是规定了各卫所的生产定额,二是规定各卫所按季成造军器。洪武十一年曾规定全国每年军器的制造总数,但各卫所的生产似无明确定额,至此规定:“每卫岁造军器一百六十副,每所四十副”,这两个数字在弘治二年被改为八十和二十①。明宣德时卫所的军器生产是按月发料进行的,“天下各卫所所造军器,每月具报”②。景泰二年则规定“各卫所季造军器”③,这是对此前卫所军器生产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制度此后执行得并不好,至成化二年又重申此令,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卫所所生产的军器,其用途明代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边镇者留本处给军,在腹里者解戊字库专备京营官军领用”④。所谓边镇是指陕西、山西、湖广、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辽东。这项制度至迟在弘治时就已确立,因为当时已有明确的造解定额:浙江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江西都司四卫十一所,全造一千零八十副,减造五百四十副;福建都司十一卫,全造一千七百六十副,减造八百八十副;福建行都司五卫一所,全造八百四① 《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② 《大明会典》卷一九二。

  ③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④ 《大明会典》卷一九三。

  十副,减造四百二十副;山东都司十六卫五所,全造二千七百六十副,减造一千三百八十副;河南都司九卫三所,全造一千五百六十副,减造七百八十副;大宁都司十一卫一所,全造一千八百副,减造九百副;北直隶三十八卫四所,全造六千二百四十副,减造三千一百二十副;南直隶三十七卫五所,全造六千一百二十副,减造三千零六十副。

  全造是景泰二年的定额,减造是弘治时的定额,景泰二年的定额目前只知其为生产定额,是否也是当时解运定额尚不能肯定,而弘治时的定额既是生产定额也是解运定额则是无疑的。至万历时,军器造解定额又有了一些调整,每卫多者一百副,每所少者为十六副。存留各边备用的军器,每年要造册具报,以备查考,这是朝廷对这部分军器的管理方式。

  对卫所军器及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的是巡按御史和刷卷御史。景泰至成化时期,巡按御史对卫所军器每五年吊卷查盘一次。弘治十七年奏准各卫所军器由刷卷御史每三年带管查盘一次。御史查盘的内容有二:一是生产中有无弊端,如侵吞物料等违法之事;二是军器质量的好坏。

  军器生产是卫所手工业最主要的生产项目,除以上提到的军器外,有的卫所还生产兵车。嘉靖三十七年题准大同制造兵车。

  卫所有时还进行其他生产,如炼铁、铸钱、造船等,这些生产就整个卫所手工业来说不占主导地位,在此就略而不述了。

  第三节官府对工匠的管理制度明代官营手工业中的生产者有民匠、军匠和灶户。军匠和灶户只从事特定产品军器和盐的生产,而民匠则充斥于官营手工业的各个部门中,生产着各类手工业产品。因而民匠是官手工业赖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是生产者中的主力。本章主要叙述民匠(通称工匠)的管理制度。

  工匠管理制度概述匠籍、轮班匠、住坐匠明廷对工匠的管理是从编定匠籍入手的。这项工作至迟在洪武十六年已完成,因为洪武十七年正月朱元璋否定工部起送隐于民籍的工匠的理由是“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①。事实上匠籍编定的时间可能还要早一些,洪武时最早的全国户口统计工作洪武三年即已进行,匠籍的编定应该与这个时间同步。

  编入匠籍的人,一是元代遗留下来的手工业者,这是最主要的一部分,二是非手工业者因各种原因充匠的。各色人等一旦编入匠籍,便世役永充,子孙承袭,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就是为官营手工业从事劳作。这正是政府编匠籍的目的所在,也是工匠制度最基本的内容。匠籍是政府对工匠的全部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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