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府监,设监、少监、丞、主簿等职官,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分设四案,下辖文思、绫锦、染、裁造、文绣等五院,制造各种御用金、银、玉器、服饰、法物等,以及诸州铸钱监。
将作监,设监、少监、丞、主簿等职官,掌管土木工匠板筑造作之政务等,分设五案,下辖十个附属单位。
军器监,设监、少监、丞、主簿等职官,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给军国之用。分设五案,下辖四个附属单位。
此外,还有都水监、内侍省的后苑造作所、司农寺的都曲院、水磨务、炭场等等。
宋代官手工业组织更加庞大。少府监的一个附设机构——文思院,掌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钿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的,领有:打作梭作钑作镀金作■■作钉子作玉作玳瑁作银泥作碾砑作钉腰带作生色作③ 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8。
① 王灼:《糖霜谱》。
装銮作藤作拔条作■洗作杂钉作场裹作扇子作平画作裹剑作面花作花作犀作结绦作捏塑作旋作牙作销金作镂金作雕木作打鱼作绣作裁缝作真珠作丝鞋作琥珀作弓稍作打弦作拍金作玵金作克丝作共42 作①。另外,内侍省里的一个后苑造作所,是“掌造禁中及皇属婚娶名物”的,领有:生色作镂金作烧朱作腰带作钑作打造作面花作结条作玉作真珠作犀作琥珀作玳瑁作花作蜡裹作装銮作小木作锯匠作漆作雕木作平拨作■ 作旋作宝装作缨络作染牙作砑作胎素作竹作旋镂作糊粘作像生作靴作折竹作棱作匙筋作拍金作铁作小炉作错磨作乐器作毯子作抡捧作毯仗作丝鞋作镀金作■洗作牙作梢子作裁缝作拽条作钉子作克丝作绣作织罗作绦作伤裹作藤作打弦作铜碌作绵胭脂作胭脂作桶作杂钉作响铁作油衣作染作戎具作扇子作鞍作冷坠作伞作剑鞘作打线作金线作裹剑作冠子作角衬作浮动作沥水作照子作共81 作①。文思院和后苑造作所的产品都不过是皇家日常使用的器物,已经有这样多的作了。土木工程、军器制造、车舆制造、礼器、各种织染、盐、铁等等,还不在内。
官手工业的制成品,除皇家自用及赏赐外,也有以售卖形式处理的。这主要是对盐,有时对于铁也是如此。宋熙宁中“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①。南宋时“福建下州例抑民买盐,以户产高下均卖者曰产盐,以交易契纸钱科敷者曰浮盐,皆出常赋外,久之遂为① 参见白寿彝、王毓铨:《说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白寿彝史学论集》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29 之1。
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36 之72、73。
定赋”②。
五代、宋手工业的发展如前所述,在家庭手工业和由此发展起来的小手工业作坊之外,五代、宋还有较大规模的、技术更复杂的手工业。包括坑冶业,铸钱业、制盐业、丝织业、制瓷业、印刷业、造船业等,在不同程度上都比前代有很大的发展。五代、宋的坑冶业,以铁、铜为主,其次是金、银、铅、锡,闽、蜀、湖、广、江、淮皆有之。坑冶由私人(坑户)经营的,缴纳一定数额的税“岁课”。也有朝廷直接经营的,产品的运销全受朝廷的控制。
五代、宋的冶铁业十分发达。五代时,后唐、后晋都曾下诏“并许百姓逐便自铸造”①,宋代冶铁业更发达,如徐州利国监大规模的民营冶铁业。元丰元年(1078)苏轼说:“利国监自古为铁官,商贾所聚,其民富乐,凡三十六冶,冶户皆大家,藏镪百万。..今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采矿伐炭。”“近者河北转运司类乞禁止利国监铁不许入河北,朝廷从之。..自铁不北行,冶户皆有失业之忧,诣臣而诉者数矣。”②可见利国监生产的铁,运销受朝廷控制。
冶铜业因铸造铜钱而有更大的发展,后周显德二年(955)为铸造铜钱而“采铜兴冶”③。宋代铜矿坑冶业分官营和民营,官营的由官府掌握,在铜矿坑冶处设置监、冶、场、务等机构,招集坑户,支给本钱;坑户自雇工匠从事开采,采得矿石后即送到官炉中冶炼,已有采矿、碓磨、淘洗、上炉四道工序,产品则交给官府,不得私有。如南宋绍兴二十年(1142)洪迈说:“信州铅山之铜,..昔系是招集坑户就貌平官山凿坑取垢淋铜(即胆铜),官中为置炉烹炼,每一斤铜支钱二百五十。彼时百物俱贱,坑户所得有赢,故常募集十余万人昼夜开凿,得铜铅数千万斤,置四监鼓铸。”
信州铅山场铜矿还有一种是民营的,“有力之家”向官府的矿场租佃土地自行开采。“信之铅山,..间有出备工本为官开浚。元佃之家已施工力,及自用财本起创,未享其利,而哗徒诬胁检踏,官吏方且如追重囚,黥配估籍,冤无所诉,此坑冶所以失陷”①。民营的铜矿坑冶受到官府官吏的打击。五代初通行唐钱,后晋天福三年(938)允许“公私”有铜者并许铸钱,次年即“以天下公私铸钱,杂以铅锡,缺小违条,今后只官铸”而禁止私铸。后周显德二年“以县官久不铸钱,..乃立监采铜铸钱”②。南唐铸铜钱,饶州(今江西波阳)永平监每年铸铜钱6 万贯,南唐后又铸铁钱;吴越、北汉亦自铸铜钱,后蜀、湖南、闽则铸铁钱,铜、铁钱兼用,都是官铸钱,禁止私铸。
宋代铸钱业全是官营的,但私铸亦未能禁绝,铸钱业虽是官营的,但分工、评工办法都是仿照民营作坊,如韶州(今广东韶关)永通监:“即韶置② 《宋史》卷181《食货志》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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