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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七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81天前 | 62926 次浏览 | 分享到:

  闽在五代时为小国,王潮于唐末占领闽地后也是“还流亡,定租税”,“劝课农桑”,“保境息民”①,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楚国不仅重视一般的农业生产,经济作物的生产与发展也具有特色。据史载:“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北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马)殷从之”;又“湖南民不事桑蚕,(高)郁命民输税者皆以帛代钱,未几,民间机杼大盛”②,楚国的政策促进了茶叶和蚕桑丝织业的发展,也间接地促使生产方法与品种的改进,如被称为“鸡狗坊卒长”的佚名者,“当马氏时,善种子母蔗,灌莳有法,繁殖蔓衍,遂为湖南圃人冠。蔗凡三种,曰蜡蔗,曰荻蔗,曰赤昆仑蔗,一时称绝盛焉”③。

  ① 《范文正公集·奏议上》。

  ② 吴任臣:《十国春秋》卷90《闽一·司空世家》。

  ③ 《资治通鉴》卷266,后梁开平二年六月;卷274,后唐同光三年闰十二月。第二节宋代的农业和农学技术招抚流亡,开垦荒田五代时期战乱不断,华北地区受到的破坏尤为严重,后周时虽有所恢复,但由于“五代以来,常检视见(现)垦田以定岁租”,加上“吏缘为奸,税不均适”。北宋初年,人民流离,土地荒芜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因而新建立的北宋采取对农民的新垦荒田不加赋税的政策,以奖励农民开垦荒田,乾德四年(966)诏:“自今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并令只纳旧租,永不通检”,用以“招复逋逃,劝课栽植。”④对于新平定的诸国地区,也有类似的专门条令,“淳化元年(990)九月诏:江浙等路李煜、钱俶日,民多流亡弃其地,遂为旷土。宜令诸州籍其陇亩之数,均其租,每岁十分减其三,以为定制,仍给复五年,召游民劝其耕种”①。

  除了战乱的因素以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人民流离、土地荒芜的重要原因,北宋又采取使农民开垦荒地即成为其产业并减免赋税的政策,至道元年(995)诏:“近年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应诸道州府军监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与免三年租税,三年外输税十之三”②,以后历朝还有类似的诏令,鼓励农民开垦荒田。

  经过宋代历朝奖励开垦荒田的措施,耕地不断扩大,由北宋初开宝九年(976)的295 万多顷,发展到元丰六年(1083)的461 万多顷,最高的是天禧五年(1021)524 万多顷,最低的则是皇祐三年(1051)的228 万余顷。由于“川峡、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田赋约之”,而且实际上全国顷亩数也多非实际统计数,如“叙《治平(会计)录》者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所以前列诸朝垦田数字并不确切,但这仍能大体反映出北宋垦田数在不断增加的总趋势。耕地面积的扩大,为北宋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金灭北宋,又侵南宋,“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继五代以来又一次因战争使民户逃亡,从而出现大量荒地。招抚流亡复业及耕垦荒地,成为南宋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的首要任务。绍兴三年(1133)九月诏:“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③这是鼓励战争中被掳民户归业和其他人户垦荒的政策。

  绍兴十一年(1141)宋金议和以后,曾经遭受战乱地区的农业有所恢复,但是受战争影响最重的京西、淮南地区,还有许多良田荒废,南宋采取资助因“蜀地狭人稠”自愿前往上述地区开垦的政策,即“愿往之人,给据津发”,而且“官贷种、牛,八年乃偿”;还对边境地区减免赋税,“并边悉免十年④ 《十国春秋》卷75《楚九·卒长》。

  ① 《宋大诏令集》卷182《劝栽植开垦诏》。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1 之16。

  ③ 《宋大诏令集》卷182《募民耕旷土诏》。

  租课,次边半之”,所垦荒地“满三年,与充己业,许行典卖”①。

  绍兴末年,金帝完颜亮南侵及随后的南宋北伐战争,再次对淮南地区造成严重破坏,隆兴二年(1164)十二月议和后,南宋立即采取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乾道元年(1165)正月,即“诏两淮民户并已复业,宜先劝课农桑,若不稍优其赏,窃虑无缘就绪”,田地“许民户租佃,五年后量立租课,不得科扰”②。这是五年内免税,满五年后轻税的政策,以后又一再采取类似及其他优惠政策,招抚农民耕垦荒田,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

  农田水利的兴修和建设水利与农业的关系,南宋陈耆卿曾作了很好的比喻,“水在地中,犹人之有血脉”,“夫稼,民之命也;水,稼之命也”③。

  宋代的有识之士都重视水利的兴修。北宋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为进行改革,在《答手诏条陈十事》中要求:“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军吏民,各言农桑之间可兴之利、可去之害,或合开河渠,或筑堤堰陂塘之类”,于每年二月兴修水利。“庆历新政”虽然不久即失败,但兴修水利已成为官府的经常性举措,到至和元年(1054)时已是“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①。然而经常性的春天兴修农田水利,仍只限于北方。

  熙宁二年(1070)初开始的“王安石变法”,作为改革主要措施之一的“农田水利法”(称为《农田利害条约》)即于当年十一月颁布,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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