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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四卷-中古时代-秦汉时期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73天前 | 576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匈奴奴隶还可由邻族贩买而得,如东汉时,羌族把掠夺的大批汉人奴隶转卖给南匈奴。或因隶属部落付不出贡税而没收为债奴。如乌桓自被冒顿单于攻破后,每岁输送牛、马、羊皮给匈奴统治者,过时不纳,其妻子常被没收为奴①。再是匈奴本族人因犯罪而被没收为罪奴。匈奴法律规定:盗窃财物者,没收其家口和家产。

  匈奴的奴隶制政权在匈奴频繁的掠夺战争中,氏族首长和军事首领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和奴隶,因而逐渐地专擅了权力并世袭了职位。约在公元前三世纪,匈奴的这种世袭权力逐渐抬头。至公元前209 年,冒顿杀其父自立为单于时,便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了。从此,单于集中由挛鞮氏这个显贵氏族所专擅,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其他王、侯、大将、大都尉、大当户等高官贵职,也由一些显贵氏族世袭。《史记·匈奴列传》说:各大臣都世世为官,呼衍氏、兰氏、须卜氏这三姓是贵种。当时,部落或部落联盟机构的形式虽仍旧保留,但它的民主原则已被抛弃。冒顿自为单于之后,对于军政大计虽也征询各个部落首领的意见,但往往并不采纳而独断专行,有时甚至把和他意见相反的部落首领斩首。同时,单于还对各个部落首领发号施令,命他们按时出征,“有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③ 此数字系从《史记·匈奴列传》及《汉书·匈奴传》、《武帝纪》、《昭帝纪》统计。④ 《三国志·魏志·乌丸鲜卑东夷列传》裴注引《魏略》。

  ① 《后汉书·乌桓传》。

  后(至)者斩!”②象冒顿单于的这种权力,显然不是原始社会部落联盟的首领所能具有,这时他已十足是一个阶级政权的最高统治者了。

  冒顿单于时期,匈奴先后征服了许多邻族:向东破灭东胡,向西击走月氏,南并楼烦、自羊河南王,北服浑庾、屈时、丁令、鬲昆、薪梨各族;后又消灭月氏,平定楼兰、乌孙及其旁各族。控地东尽辽河,西至葱岭,北抵贝加尔湖,南达长城。随着被征服地区的扩展,大批奴隶和贡献源源流入,私人的财富也迅速增殖起来。为了保护这些财源,镇压奴隶,防止被征服部族的反抗,于是在我国北方以漠北为中心,一个地方性的奴隶制政权建立起来了。

  匈奴政权的机构分三部分:一是单于庭(首脑部),它直辖的地区在匈奴中部,其南对着汉地的代郡(今河北尉县一带)和云中郡(今内蒙古托克托县一带)。二是左贤王庭(东部),它管辖匈奴东部地区,其南对着汉地的上谷郡(今河北怀来县一带),东面连接 貉。三是右贤王庭(西部),它管辖匈奴西部地区,其南对着汉地的上郡(今陕西榆林县一带),西面接连月氏和氐、羌。单于是匈奴的最高首领,也是政府的最高首脑。匈奴人称“天”为撑犁,称“子”为孤涂,故匈奴人称单于为“撑犁孤涂单于”,意即“象天子那样广大的首领”①。单于总揽军政及对外一切大权,由左右骨都侯辅政,骨都侯由氏族贵族呼衍氏、兰氏和须卜氏担任。呼衍氏居左位,兰氏、须卜氏居右位,主断狱讼。裁决了的案件,用口头报告单于,没有文薄、记录之类②。左右贤王是地方的最高长官。匈奴人尚左。单于以下,即以左贤王为最尊贵,因而权力和地位也较右贤王为高。左贤王是单于的“储副”(即单于的候补人选)。故常以太子为左贤王。左右贤王以下则是左右谷蠡王,亦各建庭于其驻牧之地。在匈奴政府的官职中,再下则是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等高官。

  匈奴贵族的奴隶主政权,实质上是一个游牧的军事政权。这个政权本来在很大的成分上是在掠夺和压迫邻族人民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因此,它的特点,一方面是所有及龄壮丁都被编为骑兵;另方面是所有各级官吏都是大大小小的军事首长,分别统军,指挥作战。大者统领万骑,小者统领数千。统领万骑的军事首长共有二十四个,称为万骑长,他们各自置千长、百长、什长、裨小王、相封、都尉、当户、且渠等官。万骑长们各以部众多少为区别权力大小及地位高下的标准。通过这样的统治关系,迫使那些“甲骑”随同他们向相邻的各族进行无休止的掠夺战争。

  另外,通过战争、和亲与关市,匈奴大量地接受了汉文化的影响。匈奴人墓葬中有许多汉式丝绸服装、铜镜、马具、漆器等。同时,匈奴也对汉族经济文化发生过积极的影响。汉代养马业的发达,与匈奴马匹的输入有关。骑兵的训练与有关战术的进步也受匈奴的影响。这可见匈奴在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中起过一定的作用。

  ② 《史记·匈奴列传》。

  ① 《史记·匈奴列传》。

  ② 《后汉书·南匈奴传》。

  第三节东北各族东北地区各族,乌桓、鲜卑在秦汉时期被称为东胡,因其“在匈奴东,故曰东胡”①。此外,有扶余、挹娄、高句丽等,统称为东夷。

  乌桓乌桓最先活动于今西拉木伦河两岸及归纳里河西南地区。乌桓人先是过游牧生活。至汉代产生了男女分工的家庭手工业。《后汉书·乌桓传》云:“妇人能刺韦,作文绣,织■毼。男子作弓矢、鞍勒,锻金铁为兵器。”乌桓社会习俗上保留着母系氏族的许多遗迹。如,“贵少贱老,其性悍骜。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父兄以己为种,无报复者故也。”“其俗从妇人计,至战斗时乃自决之。”①乌桓社会,由若干“部”组成,各“部”有许多邑落,其首领由公众推选。“常推募勇健能理决斗讼相侵犯者为大人。邑落各有小帅,不世继也。数百千落自为一部。”②邑落和部的首领在群众中有颇高的权威。“大人有所召呼,刻木为信,邑落传行。无文字,而众莫敢违犯。氏姓无常,以大人健者名字为姓。大人已下,各自畜牧治产,不相徭役。”乌桓社会内部有自相约束的法规:“其约法,违大人言死。盗不止死。其相残杀,令部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乎之。”③据文献所述,汉代乌桓社会的基层组织邑落及其上的“部”中,阶级在日益分化,统治阶级在逐步形成。他们在军事上拥有特权。在财产所有制方面,乌桓表现为二重性。土地和牧场,一部分归邑落公有,一部分属于家族私有,畜产则为各家族或个人私有。乌桓的邑落,这时,有的已经不是血缘的群体,而是一种地域的共同体。所谓“氏姓无常,以大人勇健者名字为姓”,这样的家族或个人,正是没有氏族只有家族的人们。他们或者是由外地来的,或者是战争中的俘虏。如东汉末年,“(袁)绍子尚败,奔蹋顿。时幽、冀吏人奔乌桓者十万余户”①。这十多万户汉人移入乌桓,与之错居杂处,对于乌桓的邑落转化为地域的共同体是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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