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把秦汉史同当时世界史联系起来,放在世界历史大背景下来考虑,这是本书的一大特色。作者重视我国少数民族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论述了各有关民族的历史和社会,分析了中原各族的由来与融合的进程,揭示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的趋势。以民族平等的态度撰述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纠正了旧史学著作中大汉族主义的谬见,这是本书的又一特点。作者还十分注意对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作了分析,付出了大量的功力,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二节建国以来关于秦汉时期民族史的研究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自建国以来,这一历史事实受到普遍的重视。历史学界与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关于秦汉时期民族史的研究,匈奴史、百越史和西南夷史有比较显著的成就。
匈奴史匈奴是秦汉时期活跃在大漠南北的一个重要民族。解放前发表的论文,对匈奴族源族属、匈奴地理、汉匈关系以及匈奴西迁等问题作过探讨。建国以来,史学工作者结合匈奴的考古发掘和研究,对匈奴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社会性质和社会制度,以及匈奴和汉族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成绩显著的是马长寿和林幹。
马长寿的《论匈奴部落国家的奴隶制》①一文认为,匈奴的历史,在冒顿单于即位时,“是一个大的转变时期”。在此以前,“是从氏族群体经氏族部落,发展到部落联盟的历史”;在此之后,“是奴隶制的部落国家的历史”。关于匈奴的奴隶制,他的看法是:最初是家族奴隶制,自成立国家以后,便发展为部落奴隶制。在奴隶制下,其主要矛盾是奴隶和奴隶主、部落奴隶和统治阶级的矛盾。匈奴国家在此矛盾中生长着,最后也在此矛盾中消灭着。他的《北狄和匈奴》一书,对匈奴的人种和语言,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经济文化,匈奴与汉朝的关系,以及匈奴入居中原地区的活动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
林幹的《匈奴史》,是继马著后又一部研究匈奴史的专著。这书对匈奴的经济主活、社会结构、政权组织、文化习俗、部落盛衰、政治演变及与其他各民族的关系特别是汉族的关系,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将匈奴的历史面貌描绘出一个轮廓。在这基础上,作者修订和扩充成《匈奴通史》一书。书中不仅对匈奴历史的叙述更加广泛深入,而且对某些学术界所争论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书末还附有《近60 年来(1919—1984)国内研究匈奴史的概况》。此外,他还编有《匈奴史论集》。
百越和西南夷的历史秦汉时期,南方民族比较复杂。据史书记载,主要是“百越”和“西南夷”。“百越”是长江下游以南地带的族群。建国以前,有关著作很少,研究基础薄弱。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十多年,对“百越”史的研究有较大的进展。史学工作者结合“百越”地区考古发现的资料,对“百越”的分布、源流、社会性质、文化特征及民族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出版了一批论著,其中,影响较大的是蒙文通的《越史丛考》。书中收入论文十二篇,对“百越”的分布、种类、变迁、习俗等,作了较详细的考辨。① 《历史研究》1954 年5 期。
他认为,“越”本国名,其族为“闽”;后亦用为族称,泛指古东南沿海地区的民族。战国之后,又有“百越”一词,泛指古东南沿海和岭南地区及其居民。根据扬雄《方言》中所载原百越地区之不同“族”,后百越多地之不同习俗,他说:“百越民族略可分为吴越(包括东瓯、闽越)、南越、西瓯、骆越四族。”书中还对秦汉时越人之北徙、西南夷与南越之关系、骆越与瓯越之别等加以考证,提出自己的见解。陈国强等著《百越民族史》,是一部较全面地论述“百越”历史的专著。
“西南夷”是分散在今西南地区的族群。尤中编著的《中国西南的古代民族》一书,用专章对汉晋时期“西南夷”中的民族成份作了考察。他认为,“西南夷”中各族,分别出自氐羌、百越、百濮三大族群,其中属氐羌系统的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族群内部分为许多不同的部落,有着不同的名称,处于分化、融合的过程之中。
第三节建国以来关于秦汉经济史的研究秦汉经济史的研究是建国以来秦汉史研究的重点。全面论述秦汉经济史的专著有李剑农的《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傅筑夫的《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二卷。作为专题进行研讨的论文数量很多,比较集中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一是赋役制度问题。
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有三种看法:国有制说、地主私有制说、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说。
建国以来,最早对秦汉土地所有制进行探讨的是侯外庐。他在《汉代社会史绪论》一书的“校后补遗”中,专门论述了汉代土地所有权,提出了封建土地国有说。他说:“秦汉土地所有权制度,开创了中国封建制的‘国家——最高的土地所有主’的土地制度,‘主权在这里,就是全国范围内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权’(《资本论》第三卷)。”他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论述:(1)汉代盐铁酒钱与山泽之利,是国家专有或属于皇帝最高地主的,这些所有权虽然有过斗争,基本上仍属于皇帝。(2)史多盛称汉家借贫民田,实际上这正是公田赋民的土地国有制。(3)汉代从移民垦田,到所在赐公田,即土地国有的制度。历帝募罪徙戍边,或由狭乡徙宽乡的移民政策,都是显例。(4)汉代自武帝以来,置田官以六十万人屯田,是秦以来法律化的屯田之始。此后,昭帝、宣帝、元帝置都护尉屯田,后汉光武帝以后列帝因之。屯田制到了三国时代,就成为主要国有地租的形态了。(5)汉人多以田有草者曰“官田”,以“耕而勿有,曰不专地”,故武帝有诏,以“草田”价鄠杜之民,即指汉代的皇族地主所有权,所谓王莽的“王田”制,不是别的,想尽收豪族地主土地而为最高地主所有。(6)秦汉以来,地租与国税是不分别的。董仲舒和师丹的“限田”,王莽的“王田”,以及光武夺田,只是地主阶级之间的内争表现形式,除了地租外,再没有理想。由于该书印行量有限,读到的人不多,上述看法未引起反响。1954 年,他在《历史研究》创刊号上,发表了题为《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的文章,对上述论点加以发挥和引申,明确提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即土地国有制的论点,认为“秦汉以来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以一条红线贯串着明清以前全部封建权”。这篇文章发表后,在史学界产生很大反响,并引起热烈讨论。持此主张的还有贺昌群。他著有《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一书,认为秦汉郡县制建立以后至唐代,全国范围的土地集中在专制主义国家手里,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皇帝是最高地主,但这并不排除私人或公共占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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