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本来是指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不分阶级都可称“室”,也可称“家”,如王室、公室,也可称做王家、公家、私家。又如奴隶有配偶的也可称室或家。如金文中常见“臣十家”、“鬲百人”的记载,家指有配偶的奴隶,鬲以人称,则是单身奴隶。楚穆王即位以后,以其为太子之“室”赐予宠臣潘崇。(《左传》文公元年)这就不是指其妻妾儿女,因为他即使最宠爱潘崇也不能把自己作太子时的妻妾儿女赐予潘崇,所以这“室”就只能是指奴隶。(详见夺田兼室一节)《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周王室分给鲁国殷民六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可见殷民虽被瓜分,但是他们仍由父家长率领着,其宗族组织并未破坏。宗氏、分族就是“宗”和“族”,类似自由人,即族人,丑是非自由人,即奴隶了。丑正是宗族下面的基层组织——室。有似凉山彝族支里的曲诺、阿呷、呷西一样。《诗·周颂·良耜》云: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郑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恤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这不但可证一族由百室组成,而且它是一个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的家庭公社或农村公社。《逸周书·作雒》篇说:“都鄙不过百室,以便野事”,可以作为旁证。孔子说过:“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也..”,十室之邑则是最小的邑,至于“千室之邑”则已是很大的邑,就不象是家族了。至于“室”是“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也不能一概而论,它是宗族下的基层单位,却是可以肯定的。
(三)大宗和小宗由于人口的不断繁衍,贫富的分化加剧,因此宗族不能不发生分裂,即由一个宗族分裂为若干个宗族。《礼记·大传》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丧服小纪》略同,但无此详明)
例如,周封鲁公伯禽为诸侯,他就是别子。他的子孙以他为祖,成为宗族,这就是“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他的卿大夫虽然由其分出,但都是“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小宗可以无数地分裂、发展。王室与诸侯相对应,前者为大宗,后者为小宗;诸侯与卿大夫相对应,亦是这样,但只称“公室”和“私室”。迁者就是由自身上数到高祖五世,以后族人便可另立宗庙,不再受大宗的领导了,从而血缘关系也就愈来愈加疏远。但是所有小宗都必须受大宗的领导,即受王室和诸侯的领导,这是绝对不变的。
宗法就是宗族的继承法,这一点很重要。周的宗法就是嫡长子继承法,这是周礼所规定的,但是实际执行却有很多困难。如春秋时东方诸侯鲁国却是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就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此外如宋、郑、卫、楚等国也常如此。因此,嫡长子继承是宗法,兄终弟及也是宗法;同是父子相继,还有长子继承和幼子继承之分。齐国女子不出嫁,实行赘婿,因此可以说是女儿继承法。云南傣族也常这样。为此,我们也绝不能认为只有嫡长子继承才称做宗法,兄终弟及就不是宗法。但是战国秦汉时期的礼书(如《礼记》及《仪礼》等)都以嫡长子继承为唯一的宗法。这样,殷商以“兄终弟及”为主或父死子继并行的继承法,不但不承认其有宗法,而且不承认其有宗族,这实在是大错特错①。
凉山彝族虽然家支林立,他们却无大宗与小宗之别。凉山有一句谚语说:“鸡蛋一般大”,以此比喻各家支都是一般大小的,谁也不能统治谁的。因此解放以前,各家支之间常常发生流血械斗,死伤很大,始终不能形成一个高临于宗族之上的“公共权力”,即国家。但是夏商周三代与凉山彝族不同,不但贵族之间从天子诸侯卿大夫到士有一条血缘关系的纽带紧紧地联系着,而且天子诸侯贵族之间,大宗与小宗之间形成等级隶属关系,国家就是这样产生的。故《左传》桓公二年说: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以上为统治阶级)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以上为被统治阶级)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所谓国、家、侧室、贰宗,都是大小不等的宗族,父家长家族。庶人、工商虽然也有家族,但是它们没有象贵族那样严密的家族组织和继承法,正象凉山的曲诺也有家支一样。奴隶(阿加、呷西)是没有家支的,虽然他们也有配偶,但是无人身自由,也无婚配权。我国古代贵族的宗族有“氏”的称号,而庶人则无。所谓“氏以别贵贱”,即是此意。
战国以后,随着父家长贵族的没落,池城关系的郡县制逐渐代替了血缘关系的宗法制,但是它仍以变相的形式延续到近现代。唯其如此,儒家的伦理道德与国家政治(即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始终一贯地得以流行着。这就是中国的“家族本位”的传统文化。
① 见李玄伯:《中国古代社会新研》,1947 年开明版。
第二章家长奴隶制(一)家内奴隶的由来及其职役家长奴隶制(也叫做父家长奴隶制)是奴隶制的最初阶段。正如恩格斯所说,“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这里所说的“非自由人”自然包括奴隶和隶属民等。恩格斯又还说过,它们是“当作家庭的一分子而间接成为生产的基础。(见第三节)据此言之,我国古代的奴隶制应该叫做家长奴隶制或“家内奴隶制”。
远在氏族制末期,部落之间发生战争,因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心理,所以最初凡是在战争中所获俘虏,不分男女老少,无不杀死,或者把他们作为人祭的牺牲。但是后来渐渐地对于其中美丽的女性,可爱的幼童或者有特殊技能的俘虏就豢养起来,有的还被宠爱,收为养子。他(她)们住在主人的家里,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如烧饭做菜、纺织、做衣服、带孩子、养牛马..等等。由于职务的不同,也有等级的差别,最高的奴隶就是管家奴隶,所谓冢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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