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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塞艺苑
中国通史第三卷-上古时代 (上)
来源: | 作者:白寿彝 | 发布时间: 1077天前 | 868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等,三鼎、二鼎、一鼎墓各东周墓地都有发现,今仅举洛阳中州路和邯郸百家村为例予以说明。随葬三件铜鼎者有中州路2717 号墓和百家村57 号墓,均属战国时期。随葬一件铜鼎者,中州路有115、2729 号墓,属春秋晚期;百家村3 号墓属战国时期。另外,两地随葬二件陶鼎墓共二十四座,百家村随葬三件陶鼎墓七座。以上诸墓多数为中型,少数为中小型;一般为一椁一棺,也有重椁或双棺者;极个别的墓有积石和封上。都无乐器,但有不少的墓随葬车马器和兵器,百家村还发现有车马坑。中州路未发现殉人,百家村有四座墓殉人,少者殉一人,多者殉三人。

  第四等,随葬陶器的小墓这类墓多属小型,个别属中小型。有的棺椁具备,有的只有棺。皆不随葬铜礼器、乐器和车马器,但绝大多数随葬一件陶鼎。皆无殉人。

  在中州路,这类小墓随葬陶鼎的情况,春秋早期还不见;春秋中期开始出现,但还很不普遍,只占5%;到春秋晚期则猛增至占75%;战国早期更增至占90%,且其组合基本固定为鼎、豆、壶三器,与同时期的铜礼器组合相同。全国其他地区也有类似的变化情况,只是变化的时间有先后,但最迟到战国中期,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了这个变化。

  这种小墓在各个墓地中所占比例都在80%左右,可见这些墓主人在当时社会中占绝大多数。当社会阶级关系正在发生剧变的春秋战国之交,他们的身分应该是比较复杂的,有的可能是没落的士,也有可能包括被解放的奴隶,但多数恐怕还是庶人。按照周代的礼制规定,士以下的庶人是没有资格占用礼器鼎的。现在绝大多数的小墓随葬陶鼎,显然违背了“礼不下庶人”的原则。这当然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反映了春秋晚期和战国早期,全国大部分地区,以庶人为主体的士以下各阶层掀起了一次大革命。他们通过斗争,打破了自西周中期以来的传统礼制,冲破了庶人与士的界限,提高了自己的政治地位。

  参考书目: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辉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1956 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科学出版社,1959 年。郭宝钧:《山彪镇与琉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 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上村岭虢国墓地》,科学出版社,1959 年。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沣西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1962 年。

  梁思永、高去寻:《侯家庄第二本:1001 号大墓——河南安阳殷代墓地》,台北,1962 年。

  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 年。邹衡、徐自强:《商周铜器群综合研究·整理后记》,文物出版社,1981 年。第三章甲骨文和金文第一节甲骨文甲骨文及其分期我国目前考古发现最早的成文资料,始于商朝。商朝的文字资料,有陶文、玉石文、金文和甲骨文几种。其中以甲骨文最为重要,而且数量最为繁多。

  甲是龟甲,有龟腹甲、龟背甲,腹甲较多,背甲较少。骨是兽骨,主要是牛骨,也可能有少量的马骨、猪骨、鹿骨、虎骨及象骨。骨多用肩肿骨,间有肋骨和距骨。也有少量的牛头骨、鹿头骨和人头骨刻辞。

  《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殷人尚鬼,遇事好占卜。占卜后便记录下来。记录有写有刻,于甲骨之上或用朱书,亦有墨书;有的先写后刻,有的不写而直接刻写;还有的将文字涂以朱砂或涂墨;也有的镶嵌松绿石,这就是所谓卜辞。甲骨文绝大多数皆为卜辞,间或也有与占卜有关的一些记事文字。

  甲骨学是以这种甲骨文字为研究对象未对甲骨文字本身,并进而对商代的社会历史各方面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

  甲骨文出上在河南安阳殷虚以及附近地区,其中以小屯村出土为最多。

  在附近的侯家庄、大司空村、铁路苗圃、后岗、四盘磨、高楼庄等地也出土过几片乃至几十片。

  甲骨文是商代后半期,也就是盘庚迁殷至纣辛亡国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约公元前1395—1122 年)间商朝后半期所谓殷代的遗物。甲骨文还可以细分为不同的时期。目前各家的分期方法还没有达到统一的意见。普通仍以五期分期法为妥,即第一期包括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第二期祖庚、祖甲,第三期廪辛、康丁,第四期武乙、文丁,第五期帝乙、帝辛。

  甲骨文中的卜辞《尚书·多士》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册,简也,典从册,在艹上,象两手供俸之形。《墨子·鲁问》有“书之于竹帛,镂之于金石,以为铭于钟鼎。”甲骨文并非商代的典册,亦非竹帛金石的文字,乃是占卜及与占卜有关或者偶然的记事文字。

  商代占卜所用大龟为南海种。腹甲整用,背甲则中剖用之。还有的改造成长圆形,中间有孔可以穿起。用甲骨时切去骨臼的突头,再将骨脊剖平、整治后的甲骨占卜时,即在其背面,个别胛骨在正面进行有规律的钻凿,先凿一长槽,旁边再钻一略小的圆穴。然后火灼钻凿,正面即现“卜”形裂纹卜兆,以此来判断吉凶。占卜后,将所卜之事项记在甲骨上。先在卜兆上面刻记上占卜次序,即一、二、三等,称兆序。有时往往是一事多卜,有一次占卜多至二十余次者。兆旁记有兆辞,如不玄冥、一告、二告等。或记吉凶,称吉、大吉、弘吉。最后记刻下所卜之事项。一条完整的卜辞可分为四部分,即叙辞(前辞)——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人占卜命辞——间占卜何事:占辞——占卜后商王、近臣观察一下,以判断吉凶;验辞——占卜的事情是否灵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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